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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山东发布化工园区管理考核标准

发布时间:2020-07-15 14:02   浏览次数:1207
摘要:7月3日,山东省化学工业专项行动和促进高耗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山东省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简称“办法”),旨在优化化工产业布局,规范园区管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质量效益,实现高质量发展。

7月3日,山东省化学工业专项行动和促进高耗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山东省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简称“办法”),旨在优化化工产业布局,规范园区管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质量效益,实现高质量发展。 《办法》共分为通则,规划建设,项目准入,信息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监督和补充规则共八章,共35章。根据《办法》,公园的总体发展规划应与所在城市或县(市,区)的国家土地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一致。

园区应制定并严格执行产业发展计划。经过中期评估,可以做出适当调整,突出主导产业,改善产业链,优化产业生态,实现集约,高效,绿色循环发展。同时,园区内化工投资项目的实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建立园区入园项目评估系统。鼓励发展技术含量高,产出效率高,能耗低,污染物排放少,安全风险小的项目。严格控制限制项目,严格禁止淘汰项目,严格限制新建高毒化工项目。除了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应在园区内增加新的非化学项目,在专业化学品园区中不应增加与主导产业有关的特殊项目。 。 《办法》还提到,园区要大力推进智能化工园区建设,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化工园区安全,环保,应急综合管理体系,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专业管理;完善和完善园区风险管理和隐患检查机制,开展整体安全风险评估,封闭管理,危险化学品存放进行仓储,消防设施建设,管理机构部署,应急预案演练,安全培训等工作,确保园区安全生产措施得到落实和有效;从污水处理,大气污染物排放,土壤污染防治,危险废物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等方面加强园区的环境保护;加强对园区运营的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山东省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是优化化学工业布局,规范园区管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质量和效益,实现高质量发展。 

《化工行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总体工作方案》(鲁廷字[2017] 43号)《山东化工园区认证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7] 168号)“山东省专业化工业园区认证《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 8号),制定了《山东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颁布的化学园区和专业化学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第三条园区实行领土管理,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园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省化工专项行动办公室负责协调省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和管理工作。根据公园各自的功能提供服务。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园区的总体发展规划应与所在城市或县(市,区)的国家土地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一致。第五条园区由四级调整为四级,应当按照《山东化工园区认证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专业化工园区认证管理办法》确定。该程序是根据法律法规执行的。第六条园区四至四个区域内不得有村庄,学校等劳动密集型非化工生产企业等敏感场所。四人到边境,人口稠密地区,重要设施和敏感目标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第七条园区布局应综合考虑主导风向,地势高低,企业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生产工艺,物性,应急救援,公众保障等因素。设备。园区的行政办公室,生活服务区和其他人员集中区应与生产功能区分开;消防站,应急中心,医疗救援站等重要设施的布置应有利于应急救援的快速反应需求。第八条园区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产业发展计划。经过中期评估,可以做出适当调整,突出主导产业,改善产业链,优化产业生态,实现集约高效,绿色循环发展。第九条园区应配备道路,公共管道走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防洪,消防,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等设施,以提高园区公共基础设施水平。公园。第三章项目准入第十条园区内化工投资项目的实施,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条例》,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含量,高输出效率和能源。对于低耗,低污染,安全风险小的项目,要严格控制限制项目,严格禁止淘汰项目,严格限制新建高毒化工项目。除了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应在园区内增加新的非化学项目,在专业化学品园区中不应增加与主导产业有关的特殊项目。 

第十一条根据《化学工业园区安全风险调查与治理指南(试行)》,安全风险等级为A级的园区,原则上,不允许新建或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风险等级为B的园区限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建设和扩展。第十二条建立入境项目评价制度。入园项目应严格执行省政府《开展“亩产效益”评估改革工作指导意见》,不符合评估要求的项目禁止进入园区。第四章信息化建设第十三条推进具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能源利用,消防应急,公共服务等智能管理功能的园区信息化平台建设,满足全省智能园区管理的要求。第十四条加强园区在线安全监控和预警。访问主要危害源的实时在线监控数据,关键岗位的视频监控,安全仪表及其他异常报警数据,实现对关键地点和关键设施的在线实时监控,动态评估和及时自动预警。公园。园区内所有储罐区都必须建立实时的在线动态安全监控系统。第十五条加强园区环境风险预警系统建设。对园区环境风险源的特征污染物进行网格在线监测,实现对园区及其周围环境风险的实时监测,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有效预防和化解环境风险。第五章安全生产第十六条园区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总体安全风险评估,制定消除,减少和控制安全风险的对策,并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园区实行封闭管理。园区的物理边界清晰,入口和安全检查站的安全设施完善有效,通行控制,视频监控等系统和预警系统完善。第十八条完善和完善园区风险管理和控制及隐患排查机制,深入开展风险识别评价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建立风险要点和隐患一览表,实行控制和整改措施,并提高安全防范水平。第十九条在Qian源市存放和储存易爆和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预防措施。安全预防措施应按照“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要求”(GA 1511-2018)和“高毒性化学品和放射源储存场所安全要求”(GA 1002-2012)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园区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特种消防站的标准建设消防站,并配备危险化学品和应急救援物资专业应急救援队。第二十一条园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化学专业背景的负责人。根据企业数量,行业特点和整体安全风险状况,应配备人员,以满足安全监管的需要。第二十二条园区应当制定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规划,每六个月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第二十三条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园区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园区应设有实践培训基地,以满足园区的培训需求,为企业提供技能培训服务。第六章环境保护第二十四条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园区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园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计划环境影响评估已超过5年的公园应及时组织对计划环境影响的后续评估。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环境保护制度,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建设和投入使用。第二十五条园区污水处理主要污染物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排放浓度不得高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A类标准。 ”(GB18918-2002);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它高于《综合废水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一级标准。对于上述标准未涵盖的有毒有害物质,应进行特征污染物的筛选,并建立数据库。第二十六条园区企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根据需要进行排污登记。吸收化学废水污染物的浓度不得高于国家工业排放标准中的间接排放标准限值;未发布国家行业标准或未规定间接排放的,收购浓度不得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限值。第二十七条园区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园区边界的空气污染物应与厂界一级标准和《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进行比较。 “(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标准,最低浓度限值的执行。第二十八条园区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园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企业。第二十九条园区应当建立有毒有害污染物管理制度和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并至少每年监测一次土壤和地下水环境。

依法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实行申报注册,转让命令,营业执照,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建立危险废物的产生,储存和转移方式。第30条关于汇总开展园区环境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修订园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主要环境风险点,实施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紧急演习。第七章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一条园区应当建立完善的运行监督机制,完善统计制度,每季度向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园区建设发展的统计数据。第三十二条因重大安全事故或环境突发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园,除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外,暂停新建,扩建工程程序。对不符合国家土地空间规划的四到四个区域的公园,限期整改;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整改,公园的资质将被取消。第三十三条省化学工业专项行动办公室牵头制定《山东化学工业园区管理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化学园区每三年评估一次,专业化学园区每两年评估一次。如果评估出色,它将被列入示范公园清单;如果评估不合格,将在期限内发出警告,要求纠正;如果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合格,将取消园区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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